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92民初2317号
原告:绵阳勋杰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南段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春旺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高新区古泉社区5组石桥铺南路246号11栋1单元1楼门面。
经营者:***。
原告绵阳勋杰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春旺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绵阳勋杰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勋杰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绵阳勋杰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