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平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天通机械厂、新乡市平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0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天通机械厂,住所地孟津县会盟镇陆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平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工业园区支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洛阳天通机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平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7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78102.5元,现已执行到位90671.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执行案款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暂不宜进行处置,以上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处置,无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执行 3、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4、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为由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司法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