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17民初77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4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7民初7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标的2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崔 健 审 判 员 彭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文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