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2289号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海源铝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海源铝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