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1839号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61号华业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61元,由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