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片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科创中心3楼3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我院通过土默特**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