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狮市镇狮市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原告***诉状后,登记立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转入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