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4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金良。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粤L×××××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限额为50000元,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名下粤L×××××小型轿车一辆作本次诉前保全担保,如保全错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粤L×××××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车辆扣押于龙门金鑫保管场。
查封担保人***名下粤L×××××小型轿车一辆。
上述车辆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卢青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月媚
书记员何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