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84民初1142号
原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
法定代表人罗开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侵权行为为被告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原告持有的崇州市好景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查封原告通过竞买方式在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受让的编号为CZP10-12号的地块,该行为均发生在四川省崇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现已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