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

1029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与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三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淳溪配套区茅山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商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合计40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委托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区辖区内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至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原址已拆迁,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所不明。 5.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尾号为4780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冻结额度为661101.6元。其实际冻结金额为1.98元。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通过执行谈话将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