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苏1012执2752号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贝瑞工业炉分公司、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贝瑞工业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该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1680850.00元,被执行人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9209.00元。
为此,(2015)扬仲裁字第06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17)苏1012执2752号执行案以执结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