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4民初436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景成,涞水县百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高二村顺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庆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高劳人仲案(非)2020151号仲裁裁决书,改判确定劳动关系成立并认定原告工伤: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郄龙介绍原告在2020年5月12日到被告单位上班,主要负责石料厂看机器和清理域圾工作。2020年7月15日早7点20分许,由于上夜班过于劳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伤后住院治疗;被告以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借口拒不承担原告治疗费用,也不承认原告属于工伤。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故意不给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不承认劳动关系属无效行为。该仲裁驳回原告仲裁请求明显是错误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为民做主。

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仅是原告还是郄龙均不是被告的员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是原告真的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根据工伤认定的标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主要责任以下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原告请求的事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2日,原告经同村郄龙介绍到被告处上班,从事看机器和清理垃圾工作,约定日工资200元,按月发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郄龙负责记工,每月将员工姓名及工作时间报给厂长,由厂长报给公司会计徐丽娟,由徐丽娟将工资转至郄龙的银行卡,再由郄龙负责给原告等人发放。2020年7月15日早上,原告在下夜班回家途中为躲避车辆摔倒,后到涞水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了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仲裁书,郄龙、万金园、卫生所凌锡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处置单、票据、病历、视频、转账记录3张及用工记录2张、王志增、龚国华、杨爱伟等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是具有合法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原告到被告处上班,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所提供的劳动属于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关于认定工伤的主张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参照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