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4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高二村顺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志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