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4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高二村顺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志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