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440号之一
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俊
书记员 刘世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