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2民初149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晋0822民初1498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