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2民初568号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南环东街雨通小区2-010号,市民。系被告***兄长。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