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8民初2033号
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学山路10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申请对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的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