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759141026,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学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90438719A,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丹阳湖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信群,该公司董事长。
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8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1654834.16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其名下不动产已由南京市公安局查封或预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并走访了所在的基层组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