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6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学山路10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8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凡
审判员龚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