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晋0603执80号
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6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由被执行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1780348.4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74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0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