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晋0603执80号 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6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由被执行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1780348.4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74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0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