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03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右玉县新城镇。 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太原支行的存款1818204.4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太原支行的存款181820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