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792号
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路南华小区一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59077264W。
法定代表人:王支应,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袁明华,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朝阳村二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4××××××××。
申请人:严龙金,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
被申请人:贵州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大商汇B3组团2栋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HC2C196。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彭涛,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8××××××××。
被申请人:管富菊,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珉谷街道河堡村下纳阁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1××××××××。
被申请人:册亨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27429770104J。
负责人:覃长敏。
被申请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澳城A幢29层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8158T。
法定代表人:左继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河滨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LH203X。
法定代表人:孟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一公司)、袁明华、严龙金与被申请人贵州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利公司)、彭涛、管富菊、册亨县妇幼保健院、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溢富通公司)、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一公司、袁明华、严龙金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拉利公司、彭涛、管富菊、册亨县妇幼保健院、恒溢富通公司、力天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限额为5,800,000.00元。申请人黔一公司、袁明华、严龙金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153901292687051,保险金额:5,8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一公司、袁明华、严龙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法应予准许。如申请人黔一公司、袁明华、严龙金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拉利公司、彭涛、管富菊、册亨县妇幼保健院、恒溢富通公司、力天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涛、管富菊、册亨县妇幼保健院、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5,800,00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明华、严龙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韦正富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人民陪审员 邓露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焱
书 记 员 黄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