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0025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恒利达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九洲巷江南人家小区********[中曹司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2MA6EG2NXX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玺、***,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亨县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327MA6DLH203X。
法定代表人:孟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恒利达工程机械租赁部诉被告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恒利达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恒利达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