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7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148416元,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