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芜湖颐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芜中立终字第00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芜湖颐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芜湖颐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7月5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5年7月23日书面通知其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京之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