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9号
原告: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林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林峰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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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