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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与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91民初42号 原告:李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曾用名:宿迁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 负责人:杨某,经理。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辛某,经理。 被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科技公馆3号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临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