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91民初42号
原告:李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曾用名:宿迁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
负责人:杨某,经理。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辛某,经理。
被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科技公馆3号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临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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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