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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内蒙古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2民初5948号 原告:于某某,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5********,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110********,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XXXXXXXX,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拒绝接受传票,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期间,原告一直不接电话,无法电子送达传票。2025年7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2025年7月17日开始派送,原告拒绝接收,直至2025年7月23日由于某某签收。开庭前后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原告电话,原告不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