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4471号之一
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兴元街1677号海潮汇广场6号楼1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新开路悦荣花园配建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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