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1697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厦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