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泰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城建设计院,住所地济**市市中区经**路小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院长。
被执行人:山东圣格拉芙酒庄有,住所地山**泰山工业园区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城建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山东圣格拉芙酒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泰执指字第179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782号调解书在本院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