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7民初4146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思勉(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熊某,行长。
被告:李某,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76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