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骋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重庆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7民初4146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思勉(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熊某,行长。 被告:李某,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76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