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24民催8号
申请人:**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WJF447,住所地泗洪县河畔花城**1406。
申请人**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0010004120372834、金额5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聚
人民陪审员 朱永侠
人民陪审员 杨木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先艳
书 记 员 高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