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治铮魔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24财保17号 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鹿山路369号28幢32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088663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治铮魔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9421154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北治铮魔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治铮魔芋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竹溪支行营业部账号为82×××67的存款4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愿意在450000.00元范围内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治铮魔芋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竹溪支行营业部账号为82×××67的存款4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