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24民初1007号
原告:老河口市凌晨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28栋3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老河口市凌晨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老河口市凌晨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河口市凌晨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4.00元,减半收取1382.00元,由老河口市凌晨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