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4073号 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88663967N,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8620107Y,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北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0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1年;被保全财产为动产的,保全期限为2年;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