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4647号 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28幢3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达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国。 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科化学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科化学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8,00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