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3921号
原告:***,女,1987年9月18日,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泗阳苏渥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吴江泗阳工业园区发展大道南侧、庐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28幢3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8月19日,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吴江泗阳工业园区发展大道南侧、庐山路东侧泗阳苏渥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院内。
原告***与被告泗阳苏渥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苏渥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泗阳苏渥特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苏州苏沃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