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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2579号 原告:***,男,1973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潘淑君,女,196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女,198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天晖中街56号1幢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7P39B。 原告***与被告潘淑君、**、第三人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