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732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幢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7P39B。
法定代表人:李庆东。
被告:潘淑君,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显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明清
书记员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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