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财保7号
申请人:潘淑君,女,汉族,1963年04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申请人潘淑君与被申请人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26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因本院(2021)渝0235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潘淑君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潘淑君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淑君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 雪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