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3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波,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环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十四顷村。
法定代表人:何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00元,减半收取191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丽艳
审判员 张喜艳
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