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3层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奇立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上诉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奇立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和山东奇立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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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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