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与余翔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财保18号 申请人: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经营者:***,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20年6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签订了一份《财务顾问聘用协议书》,由***作为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的代理人签署的。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融资,申请人按照实际融资到的金融的5%支付被申请人顾问费;若在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没有完成20000000元的融资任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如发生争议,由樟树市人民法院管辖。在该协议签订后的2020年6月12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预付了50000元顾问费。申请人预付顾问费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融资到一分钱。由于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是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的实际经营者,申请人预付的50000元顾问费实际是被申请人***收取并享有了,另赔偿申请人100000元经济损失,合计150000元。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申请人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