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执保60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
经营者:***,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江西和天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赣0982执保6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羽扬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