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甬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甬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2100号
原告:西安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XX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恼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85。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XX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涉案起重机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2、被告给付设备维修费56480元;3、被告给付设备整改费38000元;4、被告赔偿因开具发票不符合约定造成原告损失21631元;5、被告赔偿原告行政处罚损失142050元;6、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5000元;7、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交付货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等义务,交付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及提供的税务发票等原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请判令支持以上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20年1月17日就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法院,即长垣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8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筱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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