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55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告:陕西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
法定代表人:田政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斌,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耀辉,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姬兵,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杰,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姬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诉讼期间变更了(减少)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退还原告***625元,剩余36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成军
人民陪审员 郭 嘉
人民陪审员 杨秋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