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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147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