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302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生,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乾,滑县滑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
负责人:董俊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华亿科学园****/div>
法定代表人:彭发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结君,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结君,系***同事。
被告:卢洪彪,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程志平,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结君,系程志平同事。
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卢洪彪、程志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7日提出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卢洪彪、程志平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卢洪彪、程志平的起诉。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