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6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淼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龙源镇龙源村前龙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0KCDR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陟县木城街道和平街街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文化路武陟县信用联社东邻。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河南淼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陟县木城街道和平街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