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淼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淼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6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河南淼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龙源镇龙源村前龙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0KCDR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陟县木城街道和平街街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文化路武陟县信用联社东邻。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河南淼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陟县木城街道和平街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晓娟